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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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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

說明: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委員會: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
    (三)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組織任務請點選此連結
二、會報及委員會幕僚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其業務請點選此連結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點,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包括如下: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國科會、主計總處、海委會、工程會、金管會、原民會、通傳會等。
五、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3項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4項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另依同條第5項由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第1項,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及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應變中心開設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八、緊急應變小組: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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