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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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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二)行政院99年12月2日院臺忠字第0990107289號函訂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行政院101年05月10日院臺忠字第1010130466號函修正第三點。

(四)行政院102年08月05日院臺忠字第1020143062A號函修正第三點。

(五)行政院103年03月06日院臺忠字第1030126819號函修正第三點。

(六)行政院104年05月06日院臺忠字第1040131954號函修正第三點。

(七)行政院107年05月03日院臺忠字第1070173099號函修正第三點。

(八)行政院112年02月07日院臺忠字第1125002167號函修正第三點。

(九)行政院113年03月19日院臺忠字第1135001601號函修正第三點。

二、執行任務:

(一) 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

(二) 規劃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三) 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 審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 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牴觸無法解決事項。

(六) 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事項。

(七) 督導、考核、協調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應變措施。

(八) 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三、組織成員: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承行政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 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二)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1. 內政部。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6. 法務部。
7. 經濟部。
8. 交通部。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部。
13. 國家發展委員會。
14.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海洋委員會。
17. 原住民族委員會。
1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9. 行政院主計總處。
20. 核能安全委員會。
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四)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四、會議形式:

(一)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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