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依據:
(一) 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 行政院89年8月15日行政院台89內字第24344號函訂定。
(三) 行政院89年9月21日行政院台89內字第27755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
(四) 行政院91年5月3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25580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8點。
(五) 行政院95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50055262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第6點。
(六) 行政院96年9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60041878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4點。
(七) 行政院98年11月6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80065513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11點。
(八) 行政院99年12月2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0990107289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8點。
(九) 行政院101年5月10日院臺忠字第1010130598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
(十) 行政院102年8月05日院臺忠字第1020143062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
(十一) 行政院103年1月28日院臺忠字第1030123001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
(十二) 行政院103年4月21日院臺忠字第1030132077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
(十三) 行政院105年6月30日院臺忠字第1050167866號函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
(十四) 行政院107年5月7日院臺忠字第1070173122號函修正第3點
(十五) 行政院112年2月10日院臺忠字第1125002582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
(十六) 行政院113年3月19日院臺忠字第1135001601號函修正第3點
二、執行任務:
(一)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 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 指定 災害防救 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成立日期:
民國89年8月15日。
四、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五、組織成員:
(一) 本會報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 行政院政務委員。
2. 行政院秘書長。
3. 行政院發言人。
4.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5. 內政部部長。
6. 外交部部長。
7. 國防部部長。
8. 財政部部長。
9. 教育部部長。
10. 法務部部長。
11. 經濟部部長。
12. 交通部部長。
13. 勞動部部長。
14. 農業部部長。
15. 衛生福利部部長。
16. 環境部部長。
17.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18.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20.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21.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23.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2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25.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26. 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三) 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會議形式:
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主席。
七、列席單位:
(一) 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列席本會報。
(二) 本會報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