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年4月7日行政院函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七點及「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
1、第十點:
(1)風災三級開設進駐機關:考量風災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仍有水災整備與應變需求,爰進駐機關增列經濟部。
(2)風災二級開設時機:鑑於110年10月圓規颱風未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致部分地方政府未即時成立應變中心與未劃設警戒區,然風強雨驟造成多起山域及溪流人命受困搜救事故,爰參考現行停班停課風雨標準,予以量化並增列為風災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機。
(3)空難進駐機關:為利於「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所列各單位進行搜救事宜,爰空難進駐機關增列科技部及本院農業委員會。
(4)森林火災開設時機:考量森林火災「被害面積」於救災實務上不易精準判定;另草生地之森林火災雖延燒快速,但不易擴大為大型災害,爰森林火災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將「被害面積」修正以「延燒面積」為通報基準,並依據實務救災經驗,修正面積級距。
2、第十三點:考量中華電信經營MOD非屬媒體,係提供平臺服務,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增列依指揮官指示協調優先使用「平臺」規定。
3、第十七點:考量交通災情除道路外,尚有鐵路部分,爰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之作業群組中有關交通工程組部分,其防救災工作執行內容增列「鐵路」。
(二)「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森林火災各級災害規模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森林火災應變中心開設時機,爰本作業規定「被害面積」修正以「延燒面積」為通報基準,並依據實務救災經驗,修正面積級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