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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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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震災重建經費審議會議

日期:107-03-27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花蓮震災重建經費審議會議,業於107年3月27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由陳政務委員美伶主持竣事,會議決議如下:
一、 有關花蓮震災重建經費,請各部會確依現行法規規定,並本從優、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加速辦理,並請全力協助解決困難。
二、 花蓮縣提報「0206地震花蓮縣政府提報災損情形彙總表」,各類災損項目及經費需求,經本院主計總處及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認,並經本日與會機關共同討論後,(詳附件2),決定如下:
(一) 搶修、搶險:花蓮縣政府提報2億6,526萬6,541元,扣除「雲門翠堤等區域大樓緊急拆除及搶修併入建物補強拆除及改善項目」、「祥德寺邊坡災害工程已列入災害復建工程審議」、「控制點位移修復已有專項提報」等3項重複提報計1億5,554萬3,000元後,計核列1億972萬3,541元,由地方災害準備金支應。
(二) 災後復建工程:花蓮縣政府計提報74項(計19億2,695萬7,000元),核列66項,計3億8,932萬4,000元,經費由地方災害準備金及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其中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尚無法確認整體損壞情形,先核列復建費用6,910萬及檢測費用7,150萬元,其餘項目俟檢測完畢,確認災損範圍後,再行核列。另未予核列之8項,其中3項已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審查,5項為搶修搶險項目,另案再議。
(三) 建物補強拆除及改善:花蓮縣政府計提報6億9,900萬元,其中私有住宅補強經費5億8,250萬元部分,因內政部營建署已有相關計畫辦理相關措施,爰不予核列,其餘屬建物拆除經費2億3,180萬元,如數核列,經費由內政部支應。
(四) 租金補貼:花蓮縣政府提報1億3,444萬元,如數核列,經費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支應,倘有不足則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
(五) 社福團體補貼:本項經費係為補助禪光育幼院、凱歌園、芥菜種會附設少年之家、善牧兒童之家、善牧中心、勞工育樂中心等之修繕費用,花蓮縣政府提報679萬9,089元,除婦女會139萬4元非屬衛生福利部補助對象外,其餘項目540萬9,085元如數核列,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六) 校園復原補強:花蓮縣政府提報5,771萬3,655元,主要係屬校園設施及設備復原經費,計畫尚未完整提出,仍請花蓮縣政府循程序提報計畫後再議。
(七) 團體訴訟:本項如為團體訴訟,相關經費比照臺南地震案例,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覈實核列。
(八) 農林漁牧災情:花蓮縣政府提報5,501萬元,本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7年3月27日漁四字第1071204948號函,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符合救助規定之大型定置網,每組最高救助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本次0206花蓮震災受損10組,爰核定花蓮縣政府300萬元,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由於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旨在協助受災農漁民迅速復耕、復建,其救助額度原則係以該項農漁產品投入生產成本10%至20%計算。因此,損失金額與救助金額存有若干落差。
(九) 石材業者災情:花蓮縣政府提報20億7,300萬元。惟石材業者災後復原及扶植規劃,已由經濟部研提「0206花蓮地震災後產業復甦行動計畫」草案;刻正由行政院審議中,將另案處理。至於0206花蓮震災企業融資利息補貼協處措施,可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8規定及「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申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與「0206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等。舊有貸款部分,受災中小企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依規定補貼金融機構,每家受災中小企業上限7萬5,000元;新增貸款部分,受災中小企業可依前述各項貸款之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個別狀況核貸,其復工貸款之利息,依前述融資協處辦法規定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每家上限50萬元。
(十) 旅宿業預估損失災情:花蓮縣政府提報23億4,000萬元。惟交通部已另提出多項短中長期措施,包括:觀光產業重建與整備方案(經費3,600萬元)、觀光旅遊復甦方案(經費5,450萬元)、「花蓮遊」國內外行銷措施方案(經費50萬元,另並由現有經費勻支),以及中長期觀光振興方案(經費2億1,700萬元)等,計已匡列3億800萬元,請交通部賡續積極推動。
(十一) 廢棄物處理:本項提報辦理項目包括垃圾混合物處理費、垃圾清運費、貨櫃及堆置場整理及相關設備等,花蓮縣政府尚在研修計畫中,俟該府提報修正計畫後,再予覈實認列。
(十二) 環境衛生:花蓮縣政府提報837萬6,024元,本院環境保護署已核定808萬7,744元(107年2月21日環署督字第1070013310號函核列補助經費451萬2,000元整及107年3月8日環署毒字第1070018453號函核列補助357萬5,744元整),辦理災後環境清理及消毒等復建工作,經費由該署支應。
(十三) 控制點位移:本項花蓮縣政府提報168萬3,000元,係考量震災可能造成其原有控制點位移,擬進行重新測量所需之經費。惟依現行規定本項業務屬地方政府權責,仍請花蓮縣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十四) 地籍圖重測:本項花蓮縣政府提報1億9671萬3,000元,主要係就斷層帶左右2公里內地段或控制點位移較大之地段重新進行地籍圖重測所需經費,如確有需要,請花蓮縣政府提報完整計畫後,再行研議。
三、 請本院主計總處依本次會議決議,彙總中央對花蓮縣政府0206地震提報災損重建費用之經費核列數及財源規劃情形,並於107年3月29日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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