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110年7月5日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10017816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三點。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7點第3款:對於排除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常任副指揮官」之災害類別,檢視現行為旱災、寒害、動植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等災害之法制體例,且符合實務運作之原則,爰增列生物病原災害。
(二)第10點修正部分:
1.第1款第3目之2、第2款第2目及第4款第2目之2:配合文化部增列應變中心進駐任務,爰風災、水災一級開設及震災、海嘯開設時,進駐機關增列文化部。
2.第2款第1目之1: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09年1月1日起修正地震震度分級,爰震災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修正為「六弱」。
3.第11款:為因應不同程度之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緊急應變需要,參考近期實務案例,爰將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開設予以分級,增加二級開設時機為「雙向交通阻斷,預估三日以上始能搶通」,以更符合實務需求。
4.第15款第1目之1及第1目之3:為與「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所列疾病名稱一致,爰配合修正疾病名稱。
(三)第13點修正部分:
1.第7款第1目: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原則,爰刪除「法院」文字。
2.第10款:因災害防救法已陸續完備,另「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已停止適用,爰修正法規依據名稱。
3.第14款:考量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面臨重大災害具有救災整合之需求,爰增列文化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現行第14款至第30款款次配合調整。
4.第22款:除款次變更外,為符近期開設非洲豬瘟、旱災等應變中心實務需求,爰增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駐應變中心之第3目任務。
5.第28款:除款次變更外,現行第21款除款次變更外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要係進行重大運輸事故現場調查,爰修正該機關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