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
(二)規劃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審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牴觸無法解決事項。
(六)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事項。
(七)督導、考核、協調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應變措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本院院長就本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海洋委員會。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九)本院主計總處。
(二十)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委員會設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六、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