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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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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

日期:110-06-01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於110年5月28日以院臺忠字第1100174747號函修正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第七點: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大陸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七月二日施行,爰第六款所列機關名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配合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2、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增列第七款「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應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於附圖「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增列相關欄位。

(二)第六點附表二:

1、「水利設施」災害丙級災害規模:所列情形三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2、​「輸電線路」災害乙級災害規模:為有效區隔甲、乙級災害等級及強化救災應變效能,爰修正說明二為「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工業管線災害」甲級災害規模:參考過去實務案例經驗,爰增列情形三,即「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有陳報必要者」。

4、​「動植物疫災」甲級災害規模:所列情形一,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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