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於113年9月24日院臺忠字第1135017257號函修正。
二、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表二修正說明如下:
(一)修正因應本院組織法修正所屬機關名稱,及經濟部、農業部所屬機關名稱修正,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環境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另經濟部主管之水災所定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署;農業部主管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甲級災害規模所定水土保持局局長修正為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署長;環境部主管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甲級災害規模第二點所定署長修正為部長。
(二)交通部主管之海難,甲級災害規模第一點與三點規定、乙級及丙級災害規模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各級災害規模均增訂第二點有關我國海域因海難致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之公噸數;各級災害規模點次配合增訂第二點為點次修正。
(三)農業部主管之動植物疫災酌修甲級及乙級災害規模第一點之文字。
(四)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之輻射災害甲級災害規模第四點,首句「顯著輻射物質外洩」修正為「放射性物質顯著外釋」。
三、第七點附圖配合本院組織法修正所屬機關名稱,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環境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