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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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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

日期:112-02-02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目的: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推動「災害防救演習規劃與評估」機制,強化災害防救整備業務,督導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合作協調機制,勾稽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驗證整體計畫之可操作性,強化災害防救演習與災害應變之能量。
二、災害防救演習:
(一)演習實施基本架構:模擬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層級之災害情境,著重災害管理層面,採混合演習模式,各場次需規劃辦理兵棋推演、實兵演習。基本演練項目包含大型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及前進協調所開設作業及運作機制,避難收容處所大規模開設機制驗證等。
(二)指導機關:行政院(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擔任幕僚)。
(三)演習規劃機關(單位):
       1.演習規劃主辦機關(單位):各場次指定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擔任演習規劃主辦機關(單位)
       2.演習規劃機關(單位)成員:除各場次指定之演習規劃主辦機關(單位)外,成員另有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
       3.演習執行機關(單位):計有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政府等11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計畫指定之演習規劃主辦機關(單位)執行演習內容。
(四)演習觀察:參照「災害防救演習規劃與評估」機制,各場次分別由指定之演習規劃主辦機關(單位)籌組演習觀察實體小組;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演習觀察程序檢核小組作業。
三、民安9號演習: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政府)等,結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辦理兵棋推演與綜合實作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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