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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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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修正(含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日期:112-02-16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本院發言人。

(四)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五)內政部部長。

(六)外交部部長。

(七)國防部部長。

(八)財政部部長。

(九)教育部部長。

(十)法務部部長。

(十一)經濟部部長。

(十二)交通部部長。

(十三)勞動部部長。

(十四)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六)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二十四)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內政部消防署、本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列席本會報。

本會報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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