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113年5月3日函頒「中央災害防救會報113年訪視行政院相關部會災害防救業務綱要計畫」。
二、依上開計畫,經參考近年災例、時事、災害風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編修時程及監察院或審計部調查關切相關災害防救事項等因素,113年擇定由內政部主管之「火災」和「爆炸」、經濟部主管之「工業管線」災害、交通部主管之「空難」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之「輻射」災害等5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所屬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等3個中央轄管特區管理機關為受訪視對象,並分別於113年7月30日、8月6日、8月9日、8月16日及8月23日前往訪視,並將前揭訪視結果編定訪視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