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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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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

日期:109-06-02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於109年5月29日以院臺忠字第1090175045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修正重點如下: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修正第4點第2款第2目及第6點附表二、第7點附圖:配合本院組織法及組織改造,將「海洋污染災害」主管部會由本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以符行政體系運作現況。
(二)修正第6點附表二:
1、水災:考量應變之彈性、權責分工及實務作業,提前於「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水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前進行通報,修正甲級及乙級災害規模通報作業規定。
2、水利設施災害:鑑於甲級及丙級災害規模對影響供水戶數均有量化,惟乙級災害規模無量化,爰於乙級災害規模增加影響供水戶數門檻。
3、空難:丙級災害規模配合現行實務運作,增列「需要機場外消防救援與醫療單位支援者」等文字。
4、陸上交通事故:乙級災害規模,觀光旅遊事故及鐵、公路行車事故中,明定發生死亡人數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五人以上、十四人以下之通報條件。
5、動植物疫災:以國內未曾發生或發現國內既有之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之虞,且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等,修正甲級及乙級災害規模通報作業規定。
6、生物病原災害:因應各類法定傳染病疫情須開設中央或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其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及可預見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修正甲級及乙級災害規模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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