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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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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

日期:112-03-14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112年3月13日行政院函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二。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
1、通案修正說明:
(1)111年6月15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爰就第7點第1款第3目、第10點第8款序文及第1目、第12款序文、第13點第13款第1目及第6目、第18款第1目及第5目、第14點第1款、第17點第2項第3款第7目,將「土石流」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毒性化學物質」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並配合體例酌修標點符號及文字。
(2)科技部已於111年7月27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10點第5款第2目、第9款第2目、第18款第2目、第19款第1目之1及第2目之1、第13點第17款序文之進駐機關名稱。
2、第10點:
(1)為與各項災害慣用體例一致並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同時使開設時機更具彈性,爰修正第15款第1目動植物疫災之開設時機並酌修文字。
(2)參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下修第18款第1目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開設時機之門檻並酌修文字。
3、參考本要點規定體例酌修第17點第2項第1款第3目文字。
(二)「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部分:
1、因港澳政府駐臺辦事處已暫停運作,爰刪除現行第7點第6款「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等文字。
2、附表二:
(1)「震災」:甲級及乙級災害規模通報之第4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規定。
(2)「毒性化學物質災害」:111年6月15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並本災害配合修正災害名稱。
(3)「土石流災害」:111年6月15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將「土石流」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爰本災害配合修正;另災害名稱依體例酌予修正。
(4)「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配合本次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點第18款第1目下修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開設時機之門檻,爰配合修正本災害各級災害規模內容。
(5)「動植物疫災」: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2點有關動植物疫災通報層級修正文字一致性,爰修正本災害各級災害規模內容。
3、附圖:配合第7點第6款及第6點附表二之修正內容,將「土石流」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毒性化學物質」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並刪除「及港澳駐臺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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