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增列增列火山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類別害,爰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應變中心開設災害類別之指揮官與副指揮官規定,配合災害防救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點)
二、新增火山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並依各項災害性質調整指揮官規定與進駐機關及相關部會任務。(修正規定第十點及第十三點)
三、新增火山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原則。(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四、為明確應變中心各類型分組任務,配合農林漁牧組之任務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