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震災(含土壤液化)、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森林火災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等5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此5項業務計畫係由105年12月1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5次會議核定在案。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依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另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內容,依災害防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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