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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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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日期:114-03-05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114年3月4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145001724號函修正。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分行,其後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分行。本次除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外,並經重新檢視我國現行災害應變體系與架構,考量應變整備作業實務需求,務求重大災害發生時,各項作業均能順遂,爰修正本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七點規定所定相關機關名稱。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定義「災區」及「受災地區」之區分,修正第十三點用詞,以利相關處置之彈性。
(三)因應災害防救實務作業需求,調整相關規定:
   1、第五點第一項增列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團體)召開前置情資研判會議規定,以強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2、修正第十點第一款風災、第二款震災、海嘯、第十五款動植物疫災,增列數位發展部為開設是類災害應變中心之進駐機關,以強化災防通訊及數位科技應用。
   3、修正第十點第十八款第一目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相關專業術語記號、單位數字上下標表示方式。
   4、修正第十三點第九款第六目交通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強化交通部觀光署權責;修正第十三點第十二款第五目衛生福利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
   5、第十三點增訂第三十二款,以明確數位發展部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
   6、第十七點第三款第一目支援調度組之進駐機關,增列數位發展部配合參與規定;另同點款第八目民間支援組,增加「避難收容處所」等文字。
   7、考量群組任務功能,第十七點第三款第二目搜索救援組刪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另於同點款第八目民間支援組增列該基金會。
   8、第十七點第三款第四目收容安置組增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參與之規定,以強化權管農場及森林遊樂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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