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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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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救助

日期:107-09-03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作項目 內容 負責單位

就業

勞保及就業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

  •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後6 個月之保險費由中央負擔;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可緩繳6 個月。
  •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相關給付案件勞保局將從寬、從簡、從速原則辦理。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臨時工作救助

  • 受災失業者得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接受指派臨時工作,並得領取臨時工作津貼。
  •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以工代賑,目前已核200名) 。

勞動部客服專線
0800-777-888

職業訓練協助

  • 補助標準:受災民眾參加職業訓練得免負擔訓練費用。
  • 失業災民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得免甄試入訓。
  • 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職業安全

  • 職災勞工補助及關懷服務。
  • 災後事業單位重建作業安全宣導、輔導。

勞動力職業安全署
08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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