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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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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

說明:

一、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三層級。
二、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
三、科技諮詢強化政策研擬: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3項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依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3項,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四、各級政府設專責幕僚單位:
    (一)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2項,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三)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2項,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五、以計畫為基礎推動災防業務: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第1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19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20條1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四)依災害防救法第20條4項,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六、災害應變中心構成應變核心: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重大災害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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